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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880********,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本市昆区**大街**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14时许,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Y****号车,沿着白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光西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00.0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犯罪前科劣迹、认罪认罚且乙醇含量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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