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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小区**号楼**室。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至临沂市兰山区**镇**路路段时,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姚某某涉嫌酒后驾驶。2018年8月27日经临沂市公安局检测,姚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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