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50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浙BX0****小型轿车,搭载朋友余某某,沿杭州市萧山区晨晖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晨晖路**门口绿化带地方时,与余某某发生争吵并报警。民警在处理纠纷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身上有酒气而将其依法查获。经呼气、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3.5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证人余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结果单,检定证书,呼气测试照片,验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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