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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21996********,汉族,大专文化,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济南高新营业部职员,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街**委**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姚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9时10分许,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轻型厢式货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路左转弯时,与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姚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害人杨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19日死亡。经尸体检验鉴定,交通工具作用能够造成杨某某受伤,杨某某系因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引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姚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姚某某一方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7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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