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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宁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洮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于小慧律师。

本案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鄂F**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鄂F**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兰渝线106KM+600M处道路西侧临时停车,被害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甘J**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渝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该路段时与鄂F**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致何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鄂F**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鄂F**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驶离现场,被害人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临洮县交警大队调查期间姚某某有逃匿行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1.受案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造成一人死亡,在调查阶段有逃匿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系过失犯罪、系初犯,虽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但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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