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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未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性,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号(户籍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户)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于2019年11月9日上午,在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村道,驾驶皖SN****轻型自卸货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致使货车撞压其女儿被害人姚某乙(1周岁),后被害人姚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姚某乙系因颅脑损伤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甲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户籍信息及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及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车辆照片等。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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