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犯罪记录。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现住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团**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8时40分许,姚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Q*****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团**连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与道路上处于蹲踞姿态人员莫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主动报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件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并给予被害人家属人身损害赔偿598258.4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主动提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真诚认罪悔罪,于2021年2月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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