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街**排**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9日15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冀******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挂号车沿福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厦门路路口向右拐弯时未开启转向灯,与沿福州路由北向南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孙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孙某某受伤,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9日死亡。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孙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姚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姚某某赔偿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9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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