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乡**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7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冀BN****/冀B****挂号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银河路公园道口右转时,与由北向南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王某某发生事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死者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姚某某除保险外另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死者近亲属等对姚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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