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界首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6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章辉牌电动三轮车,沿界首市S204线自北向南行驶至32KM+980M处时,遇对向行驶的韦某某驾驶的皖******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向西拐弯,姚某某向东行驶避让过程中与自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菲斯特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到民警到来。经界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姚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应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驾驶的章辉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驾驶的章辉牌电动三轮车行车制动无效。同年12月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姚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