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我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乌苏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4月17日重报。
乌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6日0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姚**醉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乌苏市夹河子乡三道场子(公安临时检查站)路段时,碰撞临时检查站道路中央隔离墩肇事,致使车辆受损,被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科正司法鉴中心科正所【2019】血鉴字第14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姚**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8.0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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