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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单位湖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33********,住所孝感市孝南区**农场**产业园**区**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路**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经济开发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镇**组**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华中精工产业园。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姚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6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决定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0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湖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2017年3月1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

2015年4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代表该公司与湖北**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湖北**有限公司坐落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农场**基地农用地(有条件和限制建设区)365.16亩用于兴办**产业园。随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姚某某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擅自在该宗地块上兴建厂房及硬化路面。经测量,建筑占地面积及硬化面积合计321.35亩(蒋某某任期内162.25亩、姚某某任期内159.1亩),已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2018年8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该宗地块调整为允许建设区。

2018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华**产业园现入驻企业58家,可解决就业人员2305人,现复工复产从业人员1745人,2019年向地方政府上缴税款103543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姚某某的身份信息、孝感市孝南区国土资源局认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共孝感市孝南区委办公室文件、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双环公司双环农场租赁协议、华中精工产业园项目投资开发协议书、解除合同协议书、湖北省人民政府的函(鄂政函<2018>116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孝感政办函<2019>6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件、华中精工产业园孝南区2019年纳税情况表、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书证;2.证人聂某甲、聂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常某某、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湖北**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姚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姚某某为盘活闲置土地资源,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在基层政府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占用农用地,其主观恶性较小,违法占用的农用地现已变更为建设用地,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均系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为服务保障疫后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湖北**有限公司及蒋某某、姚某某不起诉,其违法行为移交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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