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Z25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8年2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村**号。2020年7月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下午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粤E4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中山市东凤镇**大道***大道东路口(***国道线24K+700M), 在右转驶入右转铺道时与被害人梁某娣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梁某娣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后果。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娣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腹盆部致大面积挫裂伤、骨盆多发骨折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升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某之规定,承担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娣无责任。
事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5万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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