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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奚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0号

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弄**号**室。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在本区**路**弄**号**室住处,采用表内铜丝短接电流回路的方式非法改装电表实施窃电。经鉴定,该电能表计量性能不合格,窃电金额共计人民币3931.5元。

2020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已补缴了所窃电费,并缴纳了违约使用电费人民币11793.7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单位员工舒某某的证言,证实本区**路**弄**号**室的居民盗窃电力,于2020年5月26日被供电公司发现。

3.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违章用电现场检查单、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等,证实本区**路**弄**号**室的电能表存在窃电、计量性能不合格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涉案电表后发还的情况。

5.关于窃电金额的情况说明、电能表开盖详细记录等,证实本区**路**弄**号**室的电能表于2015年5月27日被开盖,窃电金额共计人民币3931.5元。

6.接受证据清单、国网上海市**公司发票联等,证实被不起诉人奚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缴纳补收电费金额人民币3931.25元,以及违约使用电费人民币11793.75元。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到案的经过。

8.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金,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附: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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