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奉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街道**组),住道县**庄**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6月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奉某某收购宋某某(已起诉)、顾某某(已监视居住)两人在道县**镇**村**景区盗窃县道X68一岔路口通往**村村委会老办公楼之间的路灯电缆线470米,价值5922元。二、2020年9月2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奉某某收购宋某某在道县**镇**村**景区盗窃景区(靠**乡方向)入口十字路口至**书院路灯路灯电缆线800米,价值10080元。
2020年11月1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奉某某到清塘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5.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奉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16002元路灯电缆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系投案自首,又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已退赃并被追缴10000元,可酌情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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