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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奈曼旗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单位奈曼旗**有限公司,住所地奈曼旗***区辽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77********,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案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奈曼旗**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7 月7 日,奈曼旗**有限公司通过奈曼旗政府招商引资在奈曼旗注册成立,在奈曼旗新镇**村北**山开办了石灰石矿。2012年2月19日白某某入职奈曼旗**有限公司,担任矿山**职务。矿山一直生产,2015年11月当采矿至新镇**沟村宋某某承包地范围内时,与其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奈曼旗**有限公司在宋某某承包地范围内继续组织开采石灰石至今,且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奈曼旗**有限公司采矿占用土地面积56.2亩,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站鉴定,占用林地面积28.99 亩,经已构成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奈曼旗**有限公司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未办理林地征占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林地内采矿,改变林地用途,致使28.99亩林地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奈曼旗**有限公司已将涉案地块向奈曼旗林业局申请办理林地征占使用手续并保证择地恢复林地植被,向本院提交了恢复地块位置,奈曼旗**有限公司系奈曼旗民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检察护航民营企业的政策规定,对被不起诉单位奈曼旗**有限公司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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