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央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91987********,藏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白朗县,住西藏日喀则市白朗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白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由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并由白朗县**镇派出所执行。
值班律师马**,男,身份证号码:2201041978********,律师资格证号:A201422********,白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白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央某某因婚姻家庭问题同被害人普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导致被害人普某某受伤,经日喀则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普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无犯罪前科证明;
2.被害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被害人辨认被不起诉人笔录、现场照片;
5.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损伤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央某某不起诉。
白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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