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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天津市**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孙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三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单位天津市**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法定代表人:孙某甲,住所天津市静海区**镇**村**。

诉讼代表人孙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天津市**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街**胡同**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号楼**门**室(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街**胡同**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25日,被不起诉单位天津市**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天津市**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50578.5元,价税合计348096元,共计支付开票费22278元,该3份发票均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2016年11月份,天津市**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已将全部税额补缴。

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为其单位天津市**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和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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