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天津市**机械有限公司、窦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三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单位天津市**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40********,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里**号楼**门**。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7日,被不起诉单位天津市**机械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其实际经营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居间介绍,从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涉案发票税额66797.48元,价税合计459723.8元,该4份发票已在税务部门抵扣认证。2020年5月份,天津市**机械有限公司补缴了税款。

2020年5月20日,民警电话传唤窦某某接受讯问。2020年5月21日民警在窦某某居住地对其依法进行讯问,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为其单位天津市**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机械有限公司及窦某某一并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