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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李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三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单位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6********,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住所天津市金该区**镇**村**。

诉讼代表人:翟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天津市鹏发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园**。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韩某甲、韩某乙处购买不含税的废钢轨2178.78吨,共计支付货款5899373.8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为韩某甲、韩某乙出售的废钢轨系辽宁**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招标的废钢轨。在交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韩某甲处得知辽宁**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乙(另案处理)联系方式。

2019年3-5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王某乙联系开具废钢轨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3月30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5月7、8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以上合计80份,价税合计9019650元,税额为1102994.72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扣除废钢轨实际交易金额5899373.8元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虚构交易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120276.1元,涉及税额为358969.83元。

同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抵扣税款经王某乙联系从灯塔市**运输有限公司虚开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价税合计372405元,税额30749.04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2020年12月份,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已经补缴了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其单位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和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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