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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天津市**家具有限公司、蔡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三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单位天津市**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法定代表人蔡某甲,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津霸公路2.2公里处。

诉讼代表人蔡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90********,住河北省霸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不起诉人蔡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家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河北省霸州市**镇**村**排**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单位天津市**家具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被不起诉人蔡某乙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接受天津市**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47000元,涉及税额152128.18元。上述发票已经全部认证抵扣。2018年12月28日,上述发票天津市**家具有限公司已做进项税转出,并补缴税款12513.10元。

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蔡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乙为其单位天津市**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家具有限公司和蔡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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