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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大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71号

被不起诉人大某某,男,蒙古族,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63********,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嘎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嘎查。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补查重报。

科左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4日18时许,马某某驾驶蒙G*****号雪佛兰小型轿车,沿科左后旗**镇**村南侧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李某某家附近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大某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7月1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大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62.07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科左后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大某某不起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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