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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多某某等人代替考试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多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92********,藏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公司附近出租屋,因涉嫌代替考试罪,2018年10月28日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31994********,藏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医院家属院,因涉嫌代替考试罪,2018年10月28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仁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31993********,藏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贵德县,住**路**街,因涉嫌代替考试罪,2018年10月28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31998********,藏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贵德县,住**镇**村**社,因涉嫌代替考试罪,2018年10月28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21990********,藏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同德县,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代替考试罪,2018年10月28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才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31991********,藏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贵德县,住**镇**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代替考试罪,2018年10月28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多某某、仁某甲、仁某乙、南某某、卓某某、才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10时30分许海南州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场巡查工作人员在巡查共和县中学考场过程中发现替考行为,将案件移交至共和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办理。经查,2018年10月28日为2018年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海南州共和县考区考试第二日,考场位于共和县中学,参加考试的考生多某某替考者为才某某,考生卓某某替考者为仁某乙,考生南某某替考者为仁某甲。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海南州招生办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多某某、仁某甲、仁某乙、南某某、卓某某、才某某六人构成代替考试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多某某、仁某甲、仁某乙、南某某、卓某某、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在此次替考事件中并未涉及金钱等其他利益,以上六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替考行为在考试过程中就被发现并阻止,尚未造成恶劣的后果及影响,且案发后多某某、仁某甲、仁某乙、南某某、卓某某、才某某六人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符合不起诉条件。决定对多某某、仁某甲、仁某乙、南某某、卓某某、才某某六人做不起诉决定。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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