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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一部刑不诉〔2020〕58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89********汉族,大学文化教师,浙江省慈溪市**镇**街**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在打牌网APP中创建**牌友圈,通过微信群纠集二十余名赌客,以打慈溪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夏某甲通过出售赌博时需要花费的房卡赚取差价,获利约1000元。

2019年10月2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甲主动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全省常住人口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打牌网截图等;

3.证人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情节相对较轻:第一,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开设赌场的涉赌人数较少,且人员相对固定;第三,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开设赌场的赌资结算数额较小,少则一元以下,多则几十元;第四,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开设赌场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小;第五,被不起诉人夏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无前科劣迹,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依法扣押1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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