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9时许,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民警郭某某等人在南岗乡都沟村万民超市旁禁赌时,遭到夏某乙、夏某甲推搡抓挠、辱骂,阻碍执法,致郭某某颈部、胸部、左右上肢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属于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其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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