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大专文化,武汉**商贸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9日至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未经国家相关行业部门许可,且非真实消费情况下,通过魏某某(已判刑)提供其在上海**数据服务公司申请办理的具有预授权功能的POS机,利用POS机预授权可以多套现15%的漏洞,先后使用本人及妻子廖某某的银行卡作为金主账户进行了53次信用卡预授权套现活动,刷卡总额13422733.98元,多套现1745350.98元,非法获利30万元左右。夏某某主动投案后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货币资金,扰乱市场秩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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