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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夏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4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以夏公(曹)诉字第(2020)2*8号(不)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8月24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2020年2月24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夏某某**乡**村走访过程中发现有疑似罂粟植物,后经核实种植罂粟苗的是**乡**村村民夏某某,经民警清点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种植罂粟苗共计1317株,现已铲除;夏某某无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里,无犯罪前科;种植罂粟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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