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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54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5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绍兴市上虞区陈溪乡石笋山村珍坑村附近水域,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86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绍兴市上虞区外荡水域禁渔期。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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