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环保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街**号。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分别于2020年2月8日、4月19日、6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30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江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殷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18时许至20时许,因与被害人张某某存在债务纠纷,遂纠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夏某某和“王某某”(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将被害人张某某从江阴市**街道**菜馆带至江阴**街道**湾草坪,采用扇耳光、脱衣服、倒啤酒等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某约2小时。
2.殷某某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傍晚6时许至次日上午6、7时许期间,因与被害人陆某某存在债务纠纷,遂纠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及石某某等人,采用强抢汽车钥匙、言语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陆某某非法拘禁在江阴市**街道**村门口**门市部,经江阴市公安局出警告诫后继续非法拘禁被害人陆某某,合计时间约为13小时。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第1笔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江阴市公安局认定夏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行为确已过追诉时效,但夏某某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陆某某及存在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根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