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梁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经营八步区莲塘**制瓦厂(下称:**制瓦厂)期间,在向贺州市国家税务局八步税务分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少申报增值税29480.04元。后夏某某采取转让厂房、更换电话等方式逃避追缴税款。2017年10月24日,夏某某将所欠税款、罚款向贺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缴纳完毕。2019年11月5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夏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缴纳所欠全部税款,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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