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东省连州市***乡***村民委员会**村**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20年11月期间,林某某利用其位于广西永福县罗锦镇平安街东面的出租门面******收六合彩码单,并雇用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为其收六合彩抄码单、记账。购买六合彩的赌博人员,通过现金或微信等方式向林某某购买六合彩,林某某收取相应的赌资,再由夏某某记录赌博人员所购买的六合彩选码情况及赌资数量。当期六合彩开奖前,林某某将赌博人员购买的六合彩选码情况及赌资报给上家,自己从中获取提成牟利。期间,林某某收六合彩单总金额达8024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帮助林某某写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