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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0********,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住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城*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1月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

汉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1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与王某某(已判刑)在位于汉川市**路**宾馆*楼杨某某(已判刑)开设的赌场内充当“老爷”,采取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后被汉川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扣押赌资102900元及赌具若干。

另查,2014年3月4日16时许,在汉川市**镇**村*组肖某某家中,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四十余人,扣押赌资3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赌场内占股分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夏某某是否在赌场内当“老爷”、是否在赌场内占成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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