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湖南**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栋**。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5日,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30日;自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和冯某某及潘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自己在长沙市开福区**会展中心芒果粉丝节演唱会现场做兼职保安的身份,承诺可以带没有门票的观众进入演唱会现场观看,每人收取850元。夏某某、冯某某在明知自己当时已经没有能力把人带进演唱会现场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了林某某等7名被害人每人850元,共计5950元。其中,夏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金某某850元,冯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林某某等6名被害人5100元。冯某某收取5100元后,将其中的850元隐瞒据为己有,把其余的4250元交给夏某某,并从中分得620元;夏某某将收取的资金另外分给潘某某870元,剩余的据为己有。林某某等7名被害人在发现自己无法进入演唱会现场后,要求夏某某、冯某某退款,夏某某、冯某某不予理会并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
2018年10月11日上午,民警到湖南**学院将夏某某传唤到案进行调查,冯某某主动到开福公安分局投案接受调查。案发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学籍证明、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等7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及同案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