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诈骗案)(夏文龙)(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磨山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晁某某向绑定支付宝的银行卡内存款3万元后又取出。后通过谎称银行卡被盗,向支付宝银行卡保险申请理赔,因条件不符合被拒绝。

本院认为,夏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