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磨山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晁某某向绑定支付宝的银行卡内存款3万元后又取出。后通过谎称银行卡被盗,向支付宝银行卡保险申请理赔,因条件不符合被拒绝。
本院认为,夏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