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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9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1********,汉族,专科文化,浙江**橡胶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花园**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系浙江**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28日、1月29日,浙江**橡胶有限公司为了弥补公司的日常费用支出,在无真实交易发生的情况下,经公司员工陈某某(已死亡)联系,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制作虚假资金走账,支付开票费等方式,接受**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25663.72元,税额68336.28元,价税合计金额5940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于2016年1月认证抵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已退出人民币68336.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兰溪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河北省保定市**制造有限公司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基本案情、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合同、浙江**橡胶有限公司16年原材料盘存表、记账凭证、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转账回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税务资料、情况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表三)、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银行资料、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款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交易流水明细; 退赃、退赔告知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

2.证人江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作为浙江**橡胶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将扣押在案的已退税款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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