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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219**********,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现住靖宇县**镇**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为打烧柴,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龙湾林场施业区15林班4小班内,使用手锯将林地内的倒木下成件子用爬犁拉回家中,劈成烧柴子。经白山市江源区发展与改革局鉴定价值为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元整(2,94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木工斧一把、电锯一把、手锯一把,由办案机关解除扣押,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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