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湖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镇**村**组,现住地**。因犯非法拘禁罪,2017年8月2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和2020年1月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和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通过电话安排同案人黄某某带人到本市武陵区**茶楼找被害人郑某某收账,黄某某接到电话之后邀集同案人刘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孙某某等人乘车赶到茶楼楼下,在该茶楼楼下黄某某与刘某某两人各自带一把枪与曾某某、胡某某、孙某某等人进入茶楼的大厅内找到夏某某。在夏某某的指使下,黄某某、刘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对郑某某采取扇耳光、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同时黄某某持手枪,刘某某持长枪对郑某某进行威胁逼郑某某向夏某某还钱。由于在茶楼的大厅内不便于继续逼迫郑某某还钱,夏某某指使黄某某等人将郑某某带至本市柳叶湖管理区**酒店房间继续逼账,在房间内,郑某某继续受到黄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殴打,刘某某还拿出一个装有黄色液体的注射器威胁郑某某要对其进行注射,1月7日晚,夏某某与黄某某、刘某某在吃完晚饭之后离开**酒店,黄某某安排曾某某、胡某某、孙某某继续在房间内看住郑某某逼迫其还钱。在郑某某被拘禁在**酒店期间,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也进到**酒店对郑某某进行殴打和体罚,逼郑某某还钱。2017年1月9日上午10时许,郑某某被公安人员从**酒店房间解救出来,当时负责看守郑某某的胡某某、孙某某被当场抓获,黄某某、刘某某因夏某某的包庇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一直未能到案。案发后,夏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本市武陵区**茶楼内进行合谋串供,夏某某表示其去自首时不会向公安机关透露黄某某、刘某某的情况,以达到免除某某、刘某某非法拘禁郑某某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未如实供述同案人的犯罪事实,但是否有在侦查过程中主动疏通关系妨害司法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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