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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儿媳)与被害人杨某某(婆婆)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发生矛盾,杨某某被夏某某用手臂击倒在地,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得到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主动向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其本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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