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鲁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13日、8月1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9月13日重报审查起诉。
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4日晚上8时许,鲁甸县**镇**村**社的卯某某因口角纠纷在鲁甸县**镇**社夏某某家门口与同社的夏某某发生抓打,在抓打的过程中,卯某某被夏某某用木棒打伤肋骨,经鲁甸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卯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