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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Z92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76********,汉族,职高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步行经过宁波保税区**宿舍门口路段时,被王某某骑电瓶车溅湿裤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继而互殴。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左胸部多根肋骨骨折、左眼睑挫伤。经鉴定,王某某左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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