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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72********,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与其妻的弟媳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王某某先踢了夏某某一脚后双方开始撕扯,期间夏某某用烟筒打伤王某某的鼻子。经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该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夏某某具备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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