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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8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浠水县******站站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247。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期间,高某(另案处理)驾驶自有的鄂J***** 轻型自卸货车在**河**村**大湾河段和**村**湾河段采取请人工上砂的方式盗采黄砂,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明知高超盗采黄砂仍从高某处购买价值8337元的黄砂作为其搅拌站用砂。2020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退赃8337元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坦白、退赃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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