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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开设赌场案)_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新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堂**号。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黄某某经与杜某某等人合谋,拟通过在自动贩售机上嵌入“妙购风暴”等网络赌博系统的方式开设赌场。后黄某某组织人员开发妙购风暴嗨购等网络赌博系统,并与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搭建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免费提供给杜某某、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杜某某、邬某某等人向全国各地推广经销。

2019年11月,杨某甲、杨某乙作为经销商向他人推广分销该赌博系统。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经杨某甲、杨某乙推销,以摆放搭载“妙购风暴”赌博系统自动售货机,或者将内含“妙购风暴”赌博系统的二维码发送朋友圈、微信群等形式,吸引赌客参与网络赌博。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为上述赌博系统招揽赌客、接受投注,涉案赌资数额累计为58万余元。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江苏省江阴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未获利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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