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衡阳市蒸湘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至5月26日,陆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在衡阳市雁峰区**道**大酒店租用麻将房,然后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招揽赌客到该场所打麻将赌博然后抽水盈利。两人还雇佣了夏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为服务员,四人为场所内赌博的赌客提供服务,包括端茶送水、打扫卫生、收取抽水、帮赌客订外卖、兑换现金和取现等。
该场所赌博时间分为早场、下午场、晚场、晚晚场,一场时间约为6个小时,每天4场。对赌客每人每场次抽水200元。两天内该场所累计参赌人员108人,共抽头渔利18000元。
2020年5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与陆某某、肖某某、肖某某以及资某某、刘某某等18名赌客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赌资49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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