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公诉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村**围**巷***之**号。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林某某、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月16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取保候审)到揭阳市榕城区***大道**花园***号的“揭阳市榕城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并提供了一份位于揭阳市**镇政府**侧**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295****号),称要贷款人民币700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协议书》后,胡某某就通过网上银行向林某某汇款人民币 700000元;2015年8月18日,因贷款期限到期,林某某通过网上银行还款人民币700000元,该公司就将林某某和夏某某抵押的房屋产权证交给林某某;林某某再次向该公司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0元,并将揭阳市**镇政府**侧**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抵押给该公司,胡某某就通过网上银行向林某某汇款人民币700000元;2015年11月4日,林某某和夏某某向该公司提供了三份房屋产权证及一份集体土地持有证明,分别位于“揭阳市**镇政府**侧**号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295****号)、“揭阳市**镇政府**侧**号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295****号)、“揭阳市**镇政府**侧**号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295****号)、“揭阳市**镇**村**围乔**巷***号房屋”,后以每份房产以70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该公司,共人民币2800000元,胡某某通过网上银行向林某某汇款人民币2800000元。2016年5月中旬,吴某某发现林某某和夏某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伪造的,通过胡某某联系林某某,告知林某某贷款期限已到,尽快还款。2016年6月1日,林某某通过网上银行还款人民币700000元;吴某某将2015年8月18日林某某和夏某某抵押的“揭阳市**镇政府**侧**号房屋”房屋产权证交给林某某,林某某就想继续以该房屋产权证进行贷款,但是被吴某某涛拒绝了,林某某和夏某某由于无法继续返还贷款,遂外出潜逃失去联系。至2017年5月15日,林某某共付还“揭阳市榕城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额为人民币1063000元(其中本金376190元,利息686810元);尚结欠该公司本金人民币2423810元。经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证:林某某办理贷款所抵押的四本房地产权证为假证。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认定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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