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4********,中共党员,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鹰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坊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与朋友张某某等人在位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沿江路的华仂饭店吃饭,期间夏某某喝了一杯半海之蓝牌白酒,当日23时20分许众人离开饭店各自回家。次日0时23分许,夏某某独自驾驶车牌为赣******的小型汽车,沿鹰潭市月湖区环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税务局路段时,被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设置在该路段的检查卡点拦住,执勤民警对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显示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将夏某某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并送至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9.51mg/1OOml,系醉酒。
夏某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7月29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鉴中心[2020]毒鉴(鹰)字第177号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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