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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8********,四川省自贡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巷**号附**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0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驾驶川CB****小型轿车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往自贡市自流井区三八路方向行驶,22时46分许,当行驶至自流井区汇东路东干道二中红绿灯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夏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毫克/100毫升,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5.2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夏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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