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8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街**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城**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灵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36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从灵台县步行街驶往新河小区时,行驶至灵台县滨河南路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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