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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住址同上,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0日21时15分许,夏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涞蔚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涞源县金家井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3mg/100ml。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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