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97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什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的重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绵竹市广济镇方向往什邡市洛水镇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北京大道41公里处时,被执勤什邡市交警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7.2mg/100mL,而后民警将其带至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
2019年7月3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2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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